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英宗(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施穎弘 律師 陳信翰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部長)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 參 加 人 台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兼代表 人 嚴慶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台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表人嚴慶龍及訴訟代理人」,應更正為「參加人台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兼代表人嚴慶龍及共同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