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4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力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 表 人 賴香伶(局長)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林朝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經依工會法第11條規定,連署發起籌組,經完成籌組工會程序後,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向被告申請登記成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獲准,並核定依法籌組完成,發給登記證書及理事長證明書(證書字號北市工字第786號,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 訴願,遭決定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