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李奕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管理外匯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訴字第44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管理外匯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