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反傾銷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天津海鋼鋼板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8號原 告 天津海鋼鋼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于茂松 訴訟代理人 賈國棟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許虞哲(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瑞紋 王麗鈞 參 加 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朝棟 參 加 人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順得 參 加 人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大森 真 參 加 人 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永清 參 加 人 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高煌 參 加 人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義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綏宇 律師 詹芝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反傾銷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三、(二)第15行所載「台商赴大陸投資企業」,應更正為「中國大陸純民營企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