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8號
- 原告
- 天津海鋼鋼板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于茂松
- 訴訟代理人
- 賈國棟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
- 代表人
- 許虞哲(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紋
- 訴訟代理人
- 王麗鈞
- 參加人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翁朝棟
- 參加人
-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順得
- 參加人
-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大森 真
- 參加人
- 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永清
- 參加人
- 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高煌
- 參加人
-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義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綏宇 律師
詹芝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反傾銷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三、(二)第15行所載「台商赴大陸投資企業」,應更正為「中國大陸純民營企業」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