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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5號

民用航空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蕭惠芳

抗告人
中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表人
潘立文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間民用航空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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