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民用航空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5號抗 告 人 中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立文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間民用航空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