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5號
- 抗告人
- 中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潘立文
- 訴訟代理人
- 錢炳村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間民用航空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訴字第50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間民用航空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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