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玉卿鍾啟煒李君豪

原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江隆(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金輝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秋萍

      江方琪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於108年5月6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