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7號
- 原告
-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江隆(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家慶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宛珍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金輝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王綉忠(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謝秋萍
江方琪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於108年5月6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