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永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9號原 告 永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健庭(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華真 律師 張天民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澤成(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賴秀麗 蔡婷宇 參 加 人 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芷羽(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招標機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就「林口發電廠外海卸煤碼頭港勤工作」採購案所為之審標結果,提出異議,復不服招標機關以民國105年8月19日林口字第1052161623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被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6年4月7日訴 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其餘申 訴不受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上開審議判斷前項。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