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陳心弘林麗真林淑婷
  •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張智盛、簡玉昆、陳文彬

  • 原告
    賴秀卿
  • 被告
    臺北市政府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法人華之影有限公司法人郝愛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106年度訴更三字第30號原 告 賴秀卿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 董妍均 參 加 人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智盛(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郭佩佩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簡玉昆(主任) 訴訟代理人 周建宏 參 加 人 華之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彬(董事) 參 加 人 郝愛琍 孫照臨 宗緒南 姚婉瑩 林肇宏 林肇勳 江俊明 張正道 衡士亷(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 張平華(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 張平頴(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106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106年度訴更三字第30號裁定及108年10月9 日106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106年度訴更三字第30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及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參加人「衛士廉」及「張平穎」之姓名,應更正為「衡士亷」及「張平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開裁定及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參加人應為「衡士亷」及「張平頴」,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上開裁定及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衛士廉」及「張平穎」為顯然之誤寫,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玉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