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曹瑞卿、林麗真、林淑婷
- 法定代理人柯文哲、張智盛、簡玉昆、陳文彬
- 原告賴秀卿
- 被告臺北市政府、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法人、華之影有限公司法人、郝愛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106年度訴更三字第30號原 告 賴秀卿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 董妍均 參 加 人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智盛(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郭佩佩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簡玉昆(主任) 訴訟代理人 周建宏 參 加 人 華之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彬(董事) 參 加 人 郝愛琍 孫照臨 宗緒南 姚婉瑩 林肇宏 林肇勳 江俊明 張正道 衛士廉(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 張平華(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 張平穎(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衛士廉、張平華、張平穎為參加人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86號案件繫屬中,於民國101年11月7日裁定命參加人張和鈞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嗣參加人張 和鈞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104年9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其配偶衛士廉及其女張平華、張平穎,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惟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衛士廉、張平華、張平穎為參加人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黃玉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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