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二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林玫君、羅月君、梁哲瑋
- 當事人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二字第67號原 告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信(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 律師 王龍寬 律師 林庭宇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羅 月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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