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81號
- 抗告人
- 饒秀美
上列抗告人因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另抗告人並應提出抗告狀繕本或影本1件,以資送達他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再字第81號
上列抗告人因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另抗告人並應提出抗告狀繕本或影本1件,以資送達他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