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高寶珠
- 訴訟代理人
- 林秉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