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號
- 聲請人
- 饒宇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7年度全字第3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並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所準用。參諸該條項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為確認庭上所述細節。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7年度全字第37號),本院主要審酌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有無理由,然查,聲請人前開聲請,惟並未具體敘明有何必須透過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