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國防部
- 代表人
- 嚴德發(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張靈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克敏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246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02號判決係於民國109年6月17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一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本院卷㈡第405頁至第407頁),上訴人的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次日起算20日,計至109 年7月7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不須加計在途期間),則上訴人於109 年7月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記可證,已逾上開上訴之法定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