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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許瑞助許麗華洪慕芳

原告
永昌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蔣惠雲(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丕堯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王綉忠(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惠芳

 劉正瑜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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