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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5號

巷道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惠瑜林妙黛洪遠亮

原告
一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蔚哲(董事長)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徐國勇(部長)
訴訟代理人
南南華
參加人
陳凱榮
參加人
張隆昌
參加人
渥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豐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凱榮、張隆昌、渥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陳忠民建築師事務所為建築需要,於民國106年6月22日繕具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新竹縣政府申請新竹縣竹北市竹義段323、324地號共2筆土地指定建築線。其建築基地分別面臨計畫道路(寬度15公尺)及現有巷道(經新竹縣政府建設局78-84、95-488號建造執照所附書圖建築線指定在案,位屬新竹縣竹北市博愛街298巷,下稱系爭巷道)。參加人所有坐落於竹北市竹義段341、341-1、337-5、337-3地號土地部分包含於系爭巷道內。嗣原處分機關於106年8月25日派員赴現場會勘,其會勘結果略以:「考量本案建築基地面臨道路,本府於民國78年核發建造執照,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後續將依現況實測結果重新認定現有巷道範圍。」並以106年9月1日府產城字第1060131009號函檢送會勘紀錄,請利害關係人於文到15日內以書面表示意見。嗣參加人於106年9月8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情案,請協助釐清78年建造執照與現況道路不符,致產生指定建築線疑義。原處分機關於106年9月26日函轉工務局106年9月6日書函,其書函說明二略以:「有關建築線指示之現有巷道認定部分,請依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相關規定辦理。」嗣原處分機關以106年11月14日府產城字第1060163320B號公告(下稱原處分)認定新竹縣竹北市竹義段333地號等12筆土地(博愛街298巷)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並自106年11月15日起生效。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為新竹縣竹北市竹義段323、32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主張訴願決定損及其權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參加人所有坐落於竹北市竹義段341、341-1、337 -5、337-3地號部分土地位於系爭巷道範圍內,則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參照首揭規定,爰依職權命陳凱榮、張隆昌、渥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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