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工會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陳金圍吳俊螢許麗華

  • 當事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臺中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林文偉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參 加 人 臺中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于正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當時為籌備會)於民國104年1月12日檢具工會章程、會員名冊及理監事名冊向臺中市政府申請登記成立企業工會,經臺中市政府審認原告符合工會法第11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申請程序,並符合申請登記企業工會之要件, 乃於105年8月12日以府授勞資字第1050166106號函(下稱前處分1)核定同意登記,發給登記證書及理事長證明書。參 加人不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6年2月2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21769號訴願決定,將前處 分1撤銷,由臺中市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臺中市政府乃依上開訴願決定意旨重新審查,以106年3月31日府授勞資字第1060024195號函(下稱前處分2),同意核准原告 登記成立,並核發登記證書。參加人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案經被告再次審查,於106年10月 12日以勞動法訴字第1060011326號訴願決定,將前處分2撤 銷,由臺中市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又臺中市政 府重新審查後,以106年11月17日府授勞資字第1060228154 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意核准原告登記成立,並核發登記證書。參加人仍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7年8月3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00176號訴願 決定(下稱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由臺中市政府於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本件判決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可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