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2號
- 上訴人
- 秝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家泰(董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2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為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及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12號判決提起上訴,因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且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月2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指定之處所,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於同年5 月4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亦未補正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清單、收費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復未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首開說明,本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3 項、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66 條之1 第4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