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林玫君、羅月君、梁哲瑋
- 法定代理人郭佩芝、顧立雄
- 當事人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 告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佩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旻珊 律師 被 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顧立雄(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詹淑貞 黃靖雅 上列當事人間證券交易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法 官 羅 月 君法 官 梁 哲 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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