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3號
- 原告
- 余惠英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育民
- 訴訟代理人
- 施俞如
陳淑姿
王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與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與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房屋稅」
,應更正為「地價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與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