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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交上字第8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許瑞助許麗華洪慕芳

上訴人
永盛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芯瑀(董事長)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表人
林翠蓉(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107年度交上字第8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8行所載「43.08公斤」,應更正為「43.08公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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