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喻勝實業有限公司、張土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36號聲 請 人 喻勝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土墻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