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李玉卿
  • 法定代理人
    陳樹

  • 原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58號聲 請 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 代 理 人 谷湘儀 律師 曾至楷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狀僅由代理人谷湘儀律師、曾至楷律師用印,聲請人並未於聲請狀簽名蓋章,則代理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定,提出委任書;或依同法第58條規定,補正聲請人簽名蓋章,以為本件聲請。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樓琬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