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58號聲 請 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 代 理 人 谷湘儀 律師 曾至楷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狀僅由代理人谷湘儀律師、曾至楷律師用印,聲請人並未於聲請狀簽名蓋章,則代理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定,提出委任書;或依同法第58條規定,補正聲請人簽名蓋章,以為本件聲請。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