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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11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惠瑜林妙黛洪遠亮

原告
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榮隆(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勝曦 律師
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黃美瑛(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及第13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facebook社團「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刊登廣告,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等語,經被告認定該廣告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乃以民國107年6月20日公處字第107045號處分書認定原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裁處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罰鍰(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原告於107年8月17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時,係聲明:「一、原處分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院卷第10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若勝訴可獲得之利益)僅10萬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又本件被告之公務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濟南路,參照前揭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等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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