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11號
- 原告
- 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榮隆(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詹仕沂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嚴勝曦 律師
- 被告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黃美瑛(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及第13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facebook社團「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刊登廣告,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等語,經被告認定該廣告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乃以民國107年6月20日公處字第107045號處分書認定原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裁處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罰鍰(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原告於107年8月17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時,係聲明:「一、原處分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院卷第10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若勝訴可獲得之利益)僅10萬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又本件被告之公務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濟南路,參照前揭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等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