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15號
- 原告
- 德一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麗雲
- 原告
- 吳麗雲
- 原告
- 李庭英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清富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
- 代表人
- 洪進達
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8月27、28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