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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15號

殯葬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劉鑫楨陳金圍林惠瑜

原告
德一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麗雲
原告
吳麗雲
原告
李庭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被告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
代表人
洪進達

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8月27、28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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