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代 表 人 郭曉蓉(分署長) 訴訟代理人 陳克勤 黃文郁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 葉堯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安家卓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添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家卓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104年7月27日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等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 系爭事業計畫),向被告申請報核,經公聽會及公開展覽等程序後,被告於107年4月11日召開聽證會、4月30日召開第325次審議會議、5月28日召開第329次審議會議,嗣於7月4日以府都新字第10760009073號函為准予核定實施之處分(下 稱原處分),本件被告核定實施之更新範圍,包含原告管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等3筆 國有土地,原告因認原處分違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