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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5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惠瑜黃莉莉張瑜鳳

原 告
劉純垣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
葉堯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安家卓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添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安家卓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104年7月27日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等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事業計畫),向被告申請報核,經公聽會及公開展覽等程序後,被告於107年4月11日召開聽證會、4月30日召開第325次審議會議、5月28日召開第329次審議會議,嗣於7月4日以府都新字第10760009073號函為准予核定實施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為系爭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因認原處分違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張 瑜 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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