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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林惠瑜黃莉莉張瑜鳳
  •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黃添伯

  • 原告
    劉純垣
  • 被告
    臺北市政府安家卓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5號原 告 劉純垣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 葉堯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安家卓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添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家卓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104年7月27日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等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 系爭事業計畫),向被告申請報核,經公聽會及公開展覽等程序後,被告於107年4月11日召開聽證會、4月30日召開第325次審議會議、5月28日召開第329次審議會議,嗣於7月4日以府都新字第10760009073號函為准予核定實施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為系爭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臺北市○○ 區○○段○○段000○號)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因認原處分違法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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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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