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陳金圍陳心弘畢乃俊
  • 法定代理人
    曾錫雄、黃振峰

  • 原告
    曾秀子
  • 被告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法人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7號原 告 曾秀子 輔 佐 人 許志宏 被 告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曾錫雄(主任) 訴訟代理人 吳慶芳 黃耀群 林思佳 參 加 人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號建物(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下稱系爭建物) 坐落於他人所有之同區段同小段526地號土地,並位於臺北 市政府民國89年6月26日公告劃定「萬華區西園國小南側更 新地區」範圍內。嗣經參加人民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民凱公司)擔任實施者,並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擬訂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一小段519-2地號等3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權利變換案)報核,經臺北市政府以106年4月18日府都新字第10530354902號函( 下稱臺北市政府106年4月18日函)准予核定實施,另以同日期府都新字第10530354900號公告核定實施系爭權利變換案 之計畫書圖,並自106年4月19日零時起生效。原告不服上開臺北市政府106年4月18日函,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確定在案。其間,參加人民凱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第3項規定,將系爭 權利變換案不參與分配者之建物所有權人即原告經通知領取而逾期不領取之現金補償新臺幣(下同)380萬4,948元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並以106年8月23日民字(106 )第082301號函檢送土地登記申請書、更新單元內不參與分配者建物所有權人清冊、實施者證明文件、提存證明、相關稅費證明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函等文件予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請該處函請主管登記機關辦理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案經臺北市政府以106年10月26日府 都新字第10631957700號函轉參加人民凱公司上開函及其附 件等予被告,囑託被告辦理權利變換範圍內不參與分配者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嗣被告依106年11月1日收件萬華字第 13003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就參加人民凱公司申請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案,於106年11月6日辦竣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實施者參加人民凱公司;並以106年11月6日北市建地登字第10631966500號函,通知原告上開所有權移轉登 記情事,及以同日期北市建地登字第10631966501號公告註 銷原告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狀。原告不服被告106年11月6日萬華字第13003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下稱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提起訴願,業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本件申請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人,且現為系爭建物所有權登記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茲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簡若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