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林玫君、梁哲瑋、侯志融
- 法定代理人柯文哲、王玉鳳
- 原告陳培華
- 被告臺北市政府、富都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9號原 告 陳培華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 林辰彥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凱傑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 游捷安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富都新開發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玉鳳 (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富都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街0巷0號O樓建物及臺北市大 安區金華段一小段072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原告土地持分為4分之1,下稱系爭房地),位於被告103年3月11日公告「變更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一小段718地號等16筆土地為同小 段719地號等11筆土地更新單元」之更新單元內。該都市更 新案係由富都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都新公司)擔任實施者,並委託弘傑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傑公司)於103年8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向被告報核,被告於104年3月23日至104年4月21日辦理公開展覽30日,同年4月15日在公展期間內召開公辦公聽會,106年11月3日召開聽證程序,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審議處理審議會於106年12月25日第308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於107年7月24日 以府都新字第10730955803號函准予核定「擬訂臺北市大安 區金華段一小段719地號等1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下稱系爭都更計畫案)」(下稱原處分)。原告以不同意被劃入更新單元,被告有違反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及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4條規定,並實施者未經其同意擬將其所有721-1地號道路用地土地持分捐贈與被 告,侵害原告權益等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富都新公司為系爭都更計畫案之實施者,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該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茲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徐 偉 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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