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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8號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許麗華林學晴郭淑珍

原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至楷 律師
被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表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郁婷 律師
參加人
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B.V.I.)Co.,Ltd.
代表人
黃士庭
訴訟代理人
曾至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1228號裁定關於命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B.V.I.)Co.,Ltd.參加訴訟部分撤銷。

理由

一、原告前向被告申請許可公開標售其名下100%控股之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光華公司)100%轉投資之孫公司即參加人所持有之日本臺灣貿易開發株式會社(下稱臺貿公司)全部股權,經被告以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60003978號否准,原告提起復查且為被告107年7月31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70002659號復查決定駁回,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院109年5月27日107年度訴字122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系爭臺貿公司股權名義上為中投BVI公司所有,故本件訴訟之結果,對中投BVI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乃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中投BVI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惟臺貿公司股權已移由欣光華公司持有,有原告將中投BVI公司移轉持有臺貿公司股權資料送交被告函、股份買賣契約書、證明書及欣光華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本院卷二第7、41至50頁),是中投BVI公司已非臺貿公司股權持有人,原裁定關於命其參加訴訟部分,應予撤銷,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林 學 晴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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