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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許麗華林學晴郭淑珍
  • 法定代理人
    陳樹、林峯正、黃士庭

  • 原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8號 原 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曾至楷 律師 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 參 加 人 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B.V.I.)Co.,Ltd. 代 表 人 黃士庭 訴訟代理人 曾至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1228號裁定關於命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B.V.I.)Co.,Ltd.參加訴訟部分撤銷。 理 由 一、原告前向被告申請許可公開標售其名下100%控股之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光華公司)100%轉投資之孫公司即參加人所持有之日本臺灣貿易開發株式會社(下稱臺貿公司)全部股權,經被告以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60003978號否准,原告提起復查且為被告107年7月31日臺黨產 調二字第1070002659號復查決定駁回,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院109年5月27日107年度訴字122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以系爭臺貿公司股權名義上為中投BVI公司所有,故本件 訴訟之結果,對中投BVI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 ,乃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中投BVI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惟臺貿公司股權已移由欣光華公司持有,有原告將中投BVI公司移轉持有臺貿公司股權資料送交被告函 、股份買賣契約書、證明書及欣光華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本院卷二第7、41至50頁),是中投BVI公司已非臺貿公司股權持有人,原裁定關於命其參加訴訟部分,應予撤銷,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法 官 林 學 晴法 官 郭 淑 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 記 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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