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樹、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峯正、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8號 原 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曾至楷 律師 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 參 加 人 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被告申請許可公開標售其名下100%控股之參加人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光華公司)100%轉投資之孫公司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B.V.I)Co.,Ltd(下 稱中投BVI公司),所持有之日本臺灣貿易開發株式會社( 下稱臺貿公司)全部股權,經被告以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 黨產調二字第1060003978號否准,原告提起復查且為被告107年7月31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70002659號復查決定駁回,乃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系爭臺貿公司股權,已由中投BVI公司移轉為參加人所有,則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得否公開 標售該股權之爭執,不問裁判結果有利於何方,均牽涉該股權所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首揭規定,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法 官 林 學 晴法 官 郭 淑 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 記 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