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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8號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許麗華林學晴郭淑珍

原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至楷 律師
被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表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郁婷 律師
參加人
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樹(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被告申請許可公開標售其名下100%控股之參加人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光華公司)100%轉投資之孫公司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B.V.I)Co.,Ltd(下稱中投BVI公司),所持有之日本臺灣貿易開發株式會社(下稱臺貿公司)全部股權,經被告以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60003978號否准,原告提起復查且為被告107年7月31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70002659號復查決定駁回,乃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系爭臺貿公司股權,已由中投BVI公司移轉為參加人所有,則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得否公開標售該股權之爭執,不問裁判結果有利於何方,均牽涉該股權所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首揭規定,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林 學 晴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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