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1號
- 原告
- 林志學
- 原告
- 羅邵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繼蔚 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 代表人
- 李順成(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炎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4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法官陳雪玉」,應更正為「法官梁哲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