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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1號

有關交通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許麗華梁哲瑋孫萍萍

原告
林志學
原告
羅邵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代表人
李順成(處長)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4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法官陳雪玉」,應更正為「法官梁哲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4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交通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