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2號聲 請 人 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勝義(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於原告富永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 期未繳納裁判費、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二、又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58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所提出之「行政訴訟聲請參加狀」具狀人處之蓋章係影本,應予補正,請提出書狀原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