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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72號

申請閱覽卷宗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曹瑞卿林淑婷魏式瑜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代表人
邢泰釗(檢察長)
訴訟代理人
田家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鄧雅謙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7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申請閱覽卷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