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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86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玫君侯志融梁哲瑋

原告
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裕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代表人
陳沼舟(大隊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岳衡
訴訟代理人
周坤
參加人
華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連伯瑾(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華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參與被告「107年度一般噪音與低頻噪音用精密積分噪音計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之投標,系爭採購案公告底價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決標方式採最低標決標,系爭採購案於民國107年4月12日開標,計有5家廠商投標,最低標廠商為華新工程顧問公司(即參加人),其報價229萬5,000元,惟其標價低於底價80%,而有系爭採購案投標須知規定標價偏低之情形,主持人遂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請參加人提出書面說明。原告以107年4月13日利字第107041301號函向被告提出異議,陳稱系爭採購案規格表規定,噪音計規格需符合「國際電工協會IEC 61672-1 Class 1等級或更高級(Class 10)機種」,噪音計01dB廠牌FUSION主機型號需搭配GRAS 40CE麥克風始能通過德國PTB(Physikalisch-Technische Bundesanstalt)驗證;惟參加人投標之噪音計為01dB廠牌FUSION主機型號搭配之麥克風為MCE3,並非前述德國PTB驗證通過之麥克風型號。被告對原告之異議,以107年5月25日北市環稽勤字第1076002058號函(下稱異議處理結果)作成維持參加人審標合格之決定,並於107年5月30日決標予參加人。原告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提出申訴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及異議處理結果。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梁 哲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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