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86號
- 原告
- 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裕宏(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新傑 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永發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 代表人
- 陳沼舟(大隊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修君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岳衡
- 訴訟代理人
- 周坤
- 參加人
- 華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連伯瑾(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華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參與被告「107年度一般噪音與低頻噪音用精密積分噪音計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之投標,系爭採購案公告底價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決標方式採最低標決標,系爭採購案於民國107年4月12日開標,計有5家廠商投標,最低標廠商為華新工程顧問公司(即參加人),其報價229萬5,000元,惟其標價低於底價80%,而有系爭採購案投標須知規定標價偏低之情形,主持人遂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請參加人提出書面說明。原告以107年4月13日利字第107041301號函向被告提出異議,陳稱系爭採購案規格表規定,噪音計規格需符合「國際電工協會IEC 61672-1 Class 1等級或更高級(Class 10)機種」,噪音計01dB廠牌FUSION主機型號需搭配GRAS 40CE麥克風始能通過德國PTB(Physikalisch-Technische Bundesanstalt)驗證;惟參加人投標之噪音計為01dB廠牌FUSION主機型號搭配之麥克風為MCE3,並非前述德國PTB驗證通過之麥克風型號。被告對原告之異議,以107年5月25日北市環稽勤字第1076002058號函(下稱異議處理結果)作成維持參加人審標合格之決定,並於107年5月30日決標予參加人。原告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提出申訴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及異議處理結果。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