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2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蕭忠仁李明益林秀圓

上訴人
秝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家泰(董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2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為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及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12號判決提起上訴,因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且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月2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指定之處所,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於同年5 月4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亦未補正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清單、收費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復未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首開說明,本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3 項、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66 條之1 第4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