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鑫三能源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98號原 告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嘉男(董事)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謝友仁 律師 邱宛琳 律師 傅士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08年7月9日下午2時3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