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海關進口稅則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輝東、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呂敬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 告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傅輝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芷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呂敬銘(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許智瑜 邱奕銓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進口稅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被告之代表人原為蘇淑貞,於訴訟繫屬中先後變更為楊崇悟、呂敬銘,並據先後代表人楊崇悟(本院卷六第681頁)、 呂敬銘(本院卷八第87頁)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裁定「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23號、109年度上字第194號及109年度上字第405號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 第1023號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0 年2月25日以判決廢棄發回,有本院電話紀錄及該判決影本 可稽(本院卷七第421頁;第339至363頁),復經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判決後,未再提起上訴而確定,有該判決影本及案件明細表足憑(本院卷八第21至49頁;第79頁),另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94號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4月29日以判決廢棄發回,有本院電話紀錄及該判決影本可稽(本院卷七第423頁;第513至533頁),復經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5號判決後,未再提起上訴而確定,有該判決影本及案件明細表足憑(本院卷八第51至75頁;第81頁),又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05號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4月15日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電話紀錄及該判決影本可稽(本院卷七第423頁;第689至721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 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