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08號
- 上訴人
- 達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高清源
- 被上訴人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呂理德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8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3頁),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08年6月10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8年6月11日始提出行政聲明上訴狀(見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章),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