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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08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許瑞助林妙黛楊得君

上訴人
達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清源
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呂理德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8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3頁),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08年6月10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8年6月11日始提出行政聲明上訴狀(見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章),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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