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蕭忠仁、羅月君、吳坤芳
- 當事人曾秀子、臺北市政府、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6號原 告 曾秀子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 陳建男 李怡伶 參 加 人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6年4月18日府都新字第10530354902號函(以下稱為原處分)關於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 萬華區民和街108巷6弄4號建物更新前之權利價值認定,經 訴願不受理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乃主張係對被告所核定「擬訂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一小段519-2地號等3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 換計畫案」之權利價值有異議,因而訴請撤銷原處分就上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對伊所有建物的權利價值認定。如原告經本院審理結果受有利判決者,第三人即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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