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2號
- 原告
- 智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重生
- 訴訟代理人
- 謝進益 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根億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致璇 律師
- 被告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代表人
- 陳國恩
- 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 律師
- 參加人
-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 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採購案之招標,因不服被告之評選結果,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7年6月22日署後採字第1070014544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關於請求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部分,申訴駁回;其餘申訴不受理」。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決標處分。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