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智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2號原 告 智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重生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根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致璇 律師 被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代 表 人 陳國恩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參 加 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 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採購案之招標,因不服被告之評選結果,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7年6月22日署後採字第1070014544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關於請求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部分,申訴駁回;其餘申訴不受理」。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決標處分。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林 妙 黛 法 官 楊 得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李 芸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