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松霖、臺北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23號原 告 李松霖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聲倫 律師 參 加 人 耕薪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張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耕薪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耕薪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一小段639地號等12筆土地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下稱系爭都 更案),經被告以民國107年10月9日府都新字第1076005391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實施。原告為系爭都更案之土地 所有權人,原告以系爭都更案僅以12筆而非16筆土地進行都市更新為由,請求撤銷原處分。如原告經本院審理結果受有利判決,第三人即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耕薪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該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