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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23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蕭忠仁吳坤芳羅月君

原告
李松霖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複代理人
廖聲倫 律師
參加人
耕薪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張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耕薪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耕薪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一小段639地號等12筆土地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下稱系爭都更案),經被告以民國107年10月9日府都新字第1076005391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實施。原告為系爭都更案之土地所有權人,原告以系爭都更案僅以12筆而非16筆土地進行都市更新為由,請求撤銷原處分。如原告經本院審理結果受有利判決,第三人即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耕薪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該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羅 月 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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