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07年度訴字第1656號
- 原告
-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顯榮(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澤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代表人
- 高寶華(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余建中
李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之代表人原為賴香伶,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信瑜、高寶華,並據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349、43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規定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件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9年2月2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86 號勞動基準法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13年7月31日106年度上字第947號判決(本院卷第407至419頁)在卷可考,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