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原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珍妮(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邱怡瑄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詹婷怡(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 律師 林彥光 王月玫 參 加 人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靜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6年9月28日通傳內容字第10648027450號許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拍定原告股東楊文禮之持股50股轉讓予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靜嫻,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0樓之0,以下簡稱為大千電台)之股權轉讓( 以下稱為原處分),經訴願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本件訴訟乃爭執被告許可上述股權轉讓之處分,如原處分予以撤銷,第三人大千電台經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取得原告股權所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大千電台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