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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黃秋鴻陳金圍畢乃俊
  • 法定代理人
    卓宛姿、王綉忠

  • 當事人
    威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號原 告 威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代 表 人 卓宛姿 訴訟代理人 羅芳蘭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蘇怡心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701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第1項)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2項),除前項情形外,有民 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通報資料,查獲原告於民國101年1月至102年9月間銷售行動電話儲值卡等貨物,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5,307,489元,未依規定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詹坤、林源洋、陳進和及鍾惠美,卻開立與大科電科技有限公司、鑫柏實業有限公司、寶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卡有限公司、易購貿易有限公司及奇多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經審理違章成立,乃依稅 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1,000,000元。原告不服, 申請復查,經被告106年7月7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060009769號復查決定未獲變更,遂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原告 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兩造間107年度訴字第290號稅捐稽徵法事件之裁判,因有刑事訴訟牽涉本案之裁判,而該刑事訴訟事件,現正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2701號偵辦中,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11月23日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公訴不受理」判決可參。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岐異,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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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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