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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3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李玉卿王俊雄鍾啟煒

原告
余惠英
被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育民
訴訟代理人
施俞如

 陳淑姿

 王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與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與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房屋稅」

,應更正為「地價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與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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