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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吳明鴻劉穎怡林惠瑜

  • 當事人
    台灣博士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6號原 告 台灣博士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明衍(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 代 表 人 黃美麗(分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核其訴狀,就當事人及其代表人之姓名等未記載完足,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7年3月29日送達原告代表人及於107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指定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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