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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6號

禁止財產處分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吳明鴻劉穎怡林惠瑜

原告
台灣博士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明衍(董事長)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
代表人
黃美麗(分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核其訴狀,就當事人及其代表人之姓名等未記載完足,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29日送達原告代表人及於107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指定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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