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5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劉穎怡林秀圓楊得君

上訴人即原告
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温宏星
送達代收人
余晏程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