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即原告
- 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温宏星
- 送達代收人
- 余晏程
- 訴訟代理人
- 李佩珊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