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殯葬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林玫君羅月君梁哲瑋

  • 當事人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0號原 告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清得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詹國華 陳美玲 林庭伃 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原告代表人陳清得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 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事件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1條並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代表人為方玉成,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代表人變更為陳清得,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6頁)。茲據其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法 官 羅 月 君法 官 梁 哲 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 苑 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