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殯葬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0號原 告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清得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詹國華 陳美玲 林庭伃 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原告代表人陳清得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 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事件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1條並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代表人為方玉成,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代表人變更為陳清得,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6頁)。茲據其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法 官 羅 月 君法 官 梁 哲 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