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政契約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4號原 告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美娜 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 律師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代 表 人 張德明 訴訟代理人 蕭仰歸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行政契約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亦即,須所其請求確認之標的,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始為相當,倘若求為確認之標的非屬行政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二、兩造於100年10月1日簽訂「臺北榮民醫學院暨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產官學合作研發及應用推廣計畫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由原告出資於被告院內設置「全人美健康中心」,被告則提供醫療、會計及行政作業系統執行醫美健診,收入依系爭合約第7條規定分配。惟被告依所提供醫療服 務之健保價計算收入,與原告主張依市價入帳不同,致有帳差。原告因此主張被告所為「記帳」乃行政處分,乃有違法,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確認「被告就系爭合約所為記帳行政處分為違法」。 三、經核,被告於其會計系統所為帳載登錄為內部作業,且屬事實行為,並非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原告因兩造就系爭合約收入認知歧異,逕指被告記帳行為係行政處分,並請求確認違法,其起訴顯然不備此類訴訟之要件,揆諸首揭法文及說明,應以裁定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徐子嵐